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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0-09-16 00:00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主管部门链接--
教育部
住建部
国家安监总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住建厅
西安市建委
--学校部门链接--
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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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审计处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其他单位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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