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是指以扩大办学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工程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内容主要包括:中长期规划、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建设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在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其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以艰苦奋斗、勤俭建校为方针,以量力而行为原则,以“高效、优质、低耗”为目标,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并在工作中积极探索我校基本建设改革的新思路,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
第六条 基建处是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保修期管理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七条 学校基建总体规划、重大项目的设置等,均应作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作原则上由基建处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第八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校园总体规划。
第九条 重大项目组织论证,通过可行性研究,经学校(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条 基建处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计划,参照已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经校领导班子或校务会议审议批准,必要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
第十一条 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由基建处牵头编制,相关使用部门进行配合。
第十二条 基建处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进行拟建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报学校审批后,着手进行工程报建、初步设计(对大型项目)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提供有关原始资料,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委托设计时,要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按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设计审查工作由基建处负责组织。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市和学校相关文件进行招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或由其委托人为组长,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共同组成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临时决策性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监察处、审计处、工会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过程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 当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当工程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时,原则上应进行邀请招标。3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应采取协议招标。
第二十条 对参加投标的单位,按省市有关规定属于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按省市相关招投标规定执行;属于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领导小组和有关专家组织考察,严格审查其资质、业绩和能力后集体决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可采取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若采用有标底法招标,标底必须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标底的单位和人员对标底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开标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纳入省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项目,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按政府相关办法执行;校内组织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主持,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单位的确定最终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拟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由基建处负责起草。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基建处将拟签定的合同草案送交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校法律顾问会审,签署会审意见。经会审的合同文本应报校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审核同意,由学校法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决定经过校内招标程序开展的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 条所有建设合同原则上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签定,特殊情况下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至开工之初,最迟于开工工程量不超过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一时完成合同签订。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直接签单处理的工程、采购等文书必须由经手人和负责人两级以上签署,审计处定期对工程等签单予以复核。
第二十九条 已开工项目的变更需严格控制。单体(单项)开工后相关联的变更应于变更前提出变更项目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当变更项目审批完成之后,相应合同、支付等权限同本条例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 在工程发包时不得强迫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项基建工程在开工前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凡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都应出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证书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项目规模和内容,严禁无证施工或转包。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聘请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按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进行严格控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所有基本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七条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其辖管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监督,坚持安全第一、文明施工,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认真做好设备、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分部分项工程等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助和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外协及办理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四十条 所有变更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有关人员在征得上一级领导意见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基建处的所有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都要及时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报告。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报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收到施工方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邀请质量监督部门、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学校相关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结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列条件。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单位,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及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搜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学校档案室移交相关文件资料。
所有送审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一式二份,一份送审,审计结束后送基建处交档案馆存档,另一份存基建处备查。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及其保修期内,由基建处责成具体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非保修范围或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由管理和使用部门负责。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基建财务年度预算管理
在每一自然年度年底前由基建处、财务处向校班子就第二年基建项目安排进行专题汇报并取得指示,提出该年度的基建项目初步计划及项目概算,经过必要的论证、研讨和测算,并经学校正式批准,形成学校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基建年度计划应与学校该年度的财务预算同时形成。基建年度计划变更或调整须经学校领导研究认可、并形成书面文件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科学拟定设计要求,认真编制设计任务书,选好设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严格把好图纸会审关,尽力避免由于设计失误和错误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设计概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陕西省相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估算。
第五十条 在工程项目招标阶段,发标前要认真审查图纸,对图纸中暂时无法明确的问题,要做出统一规定,统一标准,避免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多重性,以致造成合同纠纷。
第五十一条 材料价格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招标时应加强对材料质量、数量和价格的选择,在把好材料质量关的同时,严格控制材料价格。
第五十二条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市场价明显低于定额价的项目,可按市场价确定发包单价,对于那些在定额中无子项可套且无价格的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价格,或以暂定价(按甲方供材)处理。
第五十三条 凡甲方供材及认质认价的材料,由基建处牵头,协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单位人员组成材料采购小组,负责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及认质认价工作。对总价超过5万元的甲供材及认质认价材料,一般应采取校内招标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协议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五十四条 严格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在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设计变更必须提出变更理由及其概算,设计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严禁施工单位随意变更、修改图纸。现场变更、签证执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基建财务用款计划管理
在每一季度开始的一个月前,由基建处依据基建年度计划制定下一季度基建财务用款计划。该基建财务用款计划作为工作联系单送财务处做出资金安排。财务处应根据学校的资金运作状况对基建项目的季度安排提出意见,经基建处与财务协商并书面认定后,形成基建工程季度用款计划。在制定基建项目用款计划的过程中需予裁定的问题,由校基建主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确定。
第五十六条严格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结算各类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
第五十七条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需签订补充合同,且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第五十八条 校财务处长依据学校资金运转情况,签署支付或暂缓支付。当暂缓支付时,财务处应及时向基建主管校长和校长通报情况,暂缓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在财务处作出登记,以后支付时按顺序或顺序加比例的方式处理。
第五十九条财务处要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组织定期的财务分析。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提供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章 建设项目的监督与保障
第六十条 监察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规、违纪、违法的人员,必须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十一条 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与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在基建处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预算和结算初步审核后,对基本建设项目决算进行全面审计。
第六十二条 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重点基建投资项目要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稽察。在监督和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十三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设备材料采购情况及其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等,按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