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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1-11-04 11:06 基建处 





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西科办发〔202163



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基本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西安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1年10月11日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西安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7〕6号),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是指以扩大办学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工程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内容主要包括:中长期规划、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

第四条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在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其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以艰苦奋斗、勤俭办学为方针,以量力而行为原则,以“高效、优质、绿色、节能、低碳为目标,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并在工作中积极探索我校基本建设改革的新思路,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本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就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基建处是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保修期管理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的建设单位。凡在我校所属区域内进行的永久建设工程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八条学校基建总体规划、重大项目的设置等,均应作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基建处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第九条基建处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编制好校园总体规划。

第十条重大项目组织论证,通过可行性研究,经学校(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一条基建处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计划,参照已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按照校内决策程序研究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

第十二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由基建处负责编制。

第十三条基建处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进行拟建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报学校审批后,着手进行初步设计(对大型项目)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提供有关原始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委托设计时,要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按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设计审查工作由基建处负责组织。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学校相关制度进行招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活动。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负责开展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过程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学校原则上不组织除遴选招标代理公司外的招投标工作,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投标工作,招标代理公司经公开招标产生。学校从校内专家库抽取1-2人作为校内专家参与评标。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前,由基建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审计处负责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招标文件及最高限价报基建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核,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开标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代理公司主持,评标委员会评定,评标结果报基建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或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将招标结果报陕西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基建处办理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等供应合同。

第二十五条拟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由基建处负责起草。合同的签订应符合《西安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所有建设合同原则上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签订,特殊情况下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至开工之初,最迟于开工工程量不超过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一时完成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已开工项目的变更需严格控制。单体(单项)开工后相关联的变更应于变更前提出变更项目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当变更项目审批完成之后,相应合同、支付等权限同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工程项目的变更签证,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且不超过该工程合同价款5%(含)的,报基建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超过该工程合同价款5%的,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重大变更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强迫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各项基建工程在开工前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凡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都应出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证书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项目规模和内容,严禁无证施工或转包。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聘请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按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进行严格控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工程,均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受学校法人委托进行基建项目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五条工程项目应严格依照经施工图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六条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其辖管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监督,坚持安全第一、文明施工,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认真做好设备、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分部分项工程等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协助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外协及办理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第三十八条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或者不低于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涉及主体工程改动或荷载改变的,装修施工图纸应当经原主体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条所有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办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在征得上一级领导意见后,按变更管理流程进行办理,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审批执行。

第四十条基建处的所有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及时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并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报告。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报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接收到施工方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应当在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结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列条件。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单位交付,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房屋或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基建处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基建处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应进行初审。审计处在收到基建处送达的相关资料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及学校相关规定,整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资料,并在工程结算前,完成资料归档工作。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提供一式二份的工程结算资料,一份留基建处备查,一份提交审计,待审计结束后返回基建处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及其保修期内,由基建处责成具体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非保修范围或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由管理和使用部门负责。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基建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计划,按照《西安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每年的基建项目财务预算,并严格执行学校审定后的预算。基建年度财务预算的调整须符合《西安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西安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设计概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陕西省相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估算,工程预算不得突破设计概算,工程决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预算。

第四十八条在工程项目招标阶段,发标前要认真审查图纸,对图纸中暂时无法明确的问题,要做出统一规定,统一标准,避免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多重性,以致造成合同纠纷。

第四十九条材料价格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招标时应加强对材料质量、数量和价格的选择,在把好材料质量关的同时,严格控制材料价格。

第五十条工程招标时应尽量采用工程清单的方式进行招标,对于不具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学校同意后,可采用其他方式招标。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于由学校直接分包的项目,可以暂估价、预留金的形式列入,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项目的最高限价不得高于设计概算。

第五十一条工程项目中的材料设备原则上不甲供。确需甲供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执行。如因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等原因,需甲方认质认价的,单个或单批次材料设备估价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基建处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估价在3万元(含)以上的,由基建处牵头,协同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材料采购小组,负责工程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工作。

第五十二条严格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在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设计变更必须提出变更理由及其概算,设计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严禁施工单位随意变更、修改图纸;确定变更的项目按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五十三条基本建设经费支付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由基建处处长审批,5万元~50万元(含)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50万元~100万元(含)由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约定,结算各类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八章  建设项目的监督与保障

第五十五条校纪检监察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的人员,必须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十六条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与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对基本建设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五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陕西省纪委监委印发的《陕西省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重点基建投资项目要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稽查。在监督和稽查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十九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对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设备材料采购情况及其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等,按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凡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中明确需要采用代建制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出台的代建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西科发【2004】104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基建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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